中华中医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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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年6月16日

 

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

(中华中医药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14年11月2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CACM。

    第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全国中医药科技及管理的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服务。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中医中药的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期刊、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技和人才评价,发现、评选、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有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促进国际中医药人才的资格互认工作;

   (九)本会对专科分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中医药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十)加强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研究与评价,推进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一)加强对中医药学术期刊的管理,提升期刊品牌和影响力,促进期刊在学术交流、学科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十二)做好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和通讯会员。单位会员类别为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一)普通会员

    1、获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中医药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资质者。

   (二)高级会员

    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会)普通会员,可申请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三)资深会员

    年龄在70周岁以上,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本会)高级会员,可申请成为本会资深会员。

   (四)学生会员

    中医药及相关专业的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的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普通会员。

   (五)通讯会员

愿意与我会建立联系、交流合作的境外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会通讯会员。

   (六)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学会、解放军中医药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药品生产以及健康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通讯会员入会,须按照规定经中国科协备案。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报本会批准,授予证书。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和通讯会员除外);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学术活动,并优先取获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相关信息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3)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学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管理学会经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nnbsp;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的专科分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专科分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接受本会管理,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的设立、变动和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向中国科协报备。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全国委员由学会、专科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学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必须换届,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社团(国际组织除外)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专科分会的秘书长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科分会的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协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拨款;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4年11月22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